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SHENZHEN FANGDA SECURITY AND FIREPROOF TECHNOLOGY CO.,LTD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副标题

联系我们

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移动电话:13723476184

地      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

塘下涌第三工业区方大工业园

深圳防火门www.fanghuomensz.com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来源:方大防火门作者:深圳防火门网址:http://www.fanghuomensz.com浏览数:61 

编号:CCCF-XSRK-OO2: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
目     录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 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一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型式认可
依据标准

备注


防火门

1、同一材质分类、 同一耐火性能类别、同一耐火性能等级、相同门扇数量、各部位结构及材料相同、制作工艺相同的防火门以申报的最大外形尺寸为主型产品,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视为同一单元:

1)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

2)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的面积不超过门扇面积的15%时,玻璃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的玻璃外形尺寸;

2、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的面积超过15%,未超过30%时,视为不同单元。


GB 12955-2008


防火玻璃的面积达到或超过防火门扇的面积30%视为玻璃防火门。

附件二
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三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
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
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
钢质防火门
木质防火门
钢木质防火门
其他材质防火门
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
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
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
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防火门产品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八条   认证时限  
  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
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
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
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
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
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
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
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
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
部门的审核。
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 用 范 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1
剪、冲、折加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鼓励使用剪、冲、折组合生产工艺等符合节能降耗要求的设备;
2
焊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3
表面处理设备
钢材的表面处理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4
压机
门扇成品的整形等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5
机加工工具(手动、电动)
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6
钢板材料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钢板板材质量控制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7
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
内填充材料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8
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


对防火板、胶粘剂等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9
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
9.1
校准平台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三级, 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
顶尖4个
9.2
游标卡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0.02mm,要求带深度尺


9.3
高度尺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准确度0.02mm ,2把

9.4
吊线锥、尼龙线
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


9.5
塞尺
缝隙测量
准确度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
准确度1kg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2N

10
可靠性测试装置
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


备注: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表2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 用 范 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1
木材拼板、裁板、锁孔等加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2
真空增压加温木材防火阻燃处理设备
木材阻燃处理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达到国家标准GB/T8625-2005第7章规定的难燃性要求
3
木材干燥设备
木材干燥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4
木材含水率测定仪
木材含水率测量


5
压机
门扇成品的整形等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6
木工工具(手动、电动)
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7
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
内填充材料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8
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


对防火板、胶粘剂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9
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
9.1
校准平台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三级, 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
顶尖4个
9.2
游标卡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0.02mm
要求带深度尺
9.3
高度尺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准确度0.02mm
2把
9.4
吊线锥、尼龙线
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


9.5
塞尺
缝隙测量
准确度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
准确度1kg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2N

10
可靠性测试装置
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


备注: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附件2:
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
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
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
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
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
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
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表3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 用 范 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1
剪、冲、折组合生产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须符合节能降耗要求;
2
焊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3
全自动表面处理设备
钢材的表面处理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4
压机
门扇成品的整形等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5
机加工工具(手动、电动)
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6
钢板材料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钢板板材质量控制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7
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


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8
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


对防火板、胶粘剂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9
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
9.1
校准平台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三级, 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
顶尖4个
9.2
游标卡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0.02mm
要求带深度尺
9.3
高度尺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准确度0.02mm
2把
9.4
吊线锥、尼龙线
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


9.5
塞尺
缝隙测量
准确度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
准确度1kg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2N

10
可靠性测试装置
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


备注: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表4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 用 范 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1
机械拼板机、自动指接机、电子裁板锯、锁孔铣床等综合加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2
真空增压加温木材防火阻燃处理设备
木材阻燃处理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达到国家标准GB/T8625-2005第7章规定的难燃性要求
3
木材干燥设备
木材干燥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4
木材含水率测定仪
木材含水率测量


5
压机
门扇成品的整形等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6
木工工具(手动、电动)
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7
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
内填充材料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8
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


对防火板、胶粘剂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9
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
9.1
校准平台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三级, 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
顶尖4个
9.2
游标卡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0.02mm
要求带深度尺
9.3
高度尺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准确度0.02mm
2把
9.4
吊线锥、尼龙线
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


9.5
塞尺
缝隙测量
准确度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
准确度1kg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2N

10
可靠性测试装置
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


备注: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附件3 :


《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



附件4: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型式试验
(一)检验依据
GB 12955-2008《防火门》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GB 12955-2008《防火门》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三)抽样方法
1. 抽样方式:每个单元的防火门在生产线中随机抽取。
2. 抽样基数: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检验的防火门抽样基数不少于9樘。
3. 样品数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检验样品3樘。两樘送质检中心检验(一樘进行一致性核对及安全性能试验,另一樘做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一樘存企业备样。
4.检验顺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一致性核对符合后,方可进行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
(四)判定准则
单项判定准则
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详见表5、表6。

表5

检验项目
及条款号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A类
B类
C类
A

B类
C类






(5.4)

钢质部分


焊接质量(5.4.2 b)


焊接不牢固,焊点分布不均匀,有假焊和烧穿现象


1


喷涂质量(5.4.2 b)


门表面未喷涂防锈底漆。不平整、不光滑。


1

木质部分
外观及工艺质量(5.4.2 a)


表面,有刨痕、毛刺和锤印;割角、拼缝不严实、不平整。


1

其他材质
(5.4.2 d)


外观不平整、不光洁,有裂痕、有残痕。


1






(5.2、5.3)




(5.2)
填充材料(5.2.1)
门扇内若填充而未填充无毒无害的不燃材料,与该产品图纸标注材料不符。


0


钢材 (5.2.4)
钢板材质不符合
钢板厚度低于标准要求

0


木材、人造板(5.2.2)、(5.2.3)
木材、人造板未达到GB/T8625-2005中第7章难燃性要求


0

其他材 料(5.2.5)
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材料未达到GB/T20285中ZA2级要求,难燃材料未达到GB/T8625第7章要求。


0


粘结剂(5.2.6)
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材料未达到GB/T20285中ZA2级要求,


0


配件(5.3)
防火五金配件(5.3.1、5.3.2、5.3.4、5.3.5)

防火门锁、合页、闭门器、顺序器等五金配件,其耐火时间应不小于其安装使用的防火门耐火时间。

0


1


防火插销低于标准要求


1


盖缝板
(5.3.6)


双扇门中缝平口的没有盖缝板


1


防火密封件
(5.3.7)
门框未设密封槽,槽内未嵌装防火密封件。


0


防火玻璃(5.3.8)
所使用的防火玻璃类别不符合标准要求。

0


门扇质量(5.5)
门扇质量小于设计质量


0


表5(续)

检验项目
及条款号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A类
B类
C类
A类
B类
C








(5.6、5.7)



差(5.6)
门扇高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1


2


门扇宽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厚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内裁口高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内裁口宽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侧壁宽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差(5.7)
门扇两对角线长度差

尺寸偏差超限

1


1


门扇内裁口两对角线长度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扭曲度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高度方向弯曲度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宽度方向弯曲度

尺寸偏差超限






(5.8)
门扇与门框搭接尺寸

低于标准要求


1

2

门扇与门框两侧缝隙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与门框上侧缝隙


尺寸偏差超限


双扇门中间缝隙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与下框或地面间隙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与门扇平面高低差


尺寸偏差超限

灵活性(5.9)
启闭灵活性(5.9.1)
启闭不灵活、有卡阻现象


0

门扇开启力(5.9.2)

门扇开启力大于80N


1

可靠性(5.10)
有松动、脱落、严重变形卡阻


0


耐火性能(5.11)
见表6


0

表6 按耐火性能分类的不符合项

类别
耐火等级
耐 火 性 能
隔热防火门
(A类)

A0.50(丙级)
耐火隔热性<0.50h或
耐火完整性<0.50h

A1.00(乙级)
耐火隔热性<1.00h或
耐火完整性<1.00h

A1.50(甲级)
耐火隔热性<1.50h或
耐火完整性<1.50h

A2.00
耐火隔热性<2.00h或
耐火完整性<2.00h

A3.00
耐火隔热性<3.00h或
耐火完整性<3.00h
部分隔热防火门
(B类)
B1.00
耐火隔热性<0.50h或
耐火完整性<1.00h

B1.50
耐火隔热性<0.50h或
耐火完整性<1.50h

B2.00
耐火隔热性<0.50h或
耐火完整性<2.00h

B3.00
耐火隔热性<0.50h或
耐火完整性<3.00h
非隔热防火门
(C类)
C1.00
耐火完整性<1.00h

C1.50
耐火完整性<1.50h

C2.00
耐火完整性<2.00h

C3.00
耐火完整性<3.00h
单项检验判定
钢质、木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单项依据GB 12955-2008《防火门》相关条款进行判定。
2.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钢质、木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5、表6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定的年度监督文件中规定执行。

附件四
防火门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因工艺技术要求、配方要求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使用可能导致对人身或环境安全有危害作用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时,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样品一致。
4.6产品生产过程有可能产生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应获得政府许可或通过第三方评估。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按相应产品的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型式认可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型式认可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在线客服
 
 

白天:09:00-17:30

晚上:19:00-23:00

在线客服2 在线客服1

在线客服2 在线客服2

售前咨询1 售前咨询1

售前咨询2 售前咨询2